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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2.防检津贴。防检津贴适用于各级预防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照临床津贴的办法执行。
  3.领导职务津贴。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卫生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临床、防检工作的,在发给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临床、防检津贴。
  4.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其标准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四)对在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重点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按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掌握。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要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六)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护龄津贴以及为个别特殊行业设立的保健性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医药卫生应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等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桨。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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