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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卫生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人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为: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药、西药人员按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的职务分列。
  护士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津贴

  (一)津贴是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医疗卫生各类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得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麻风病院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比其他医院的同类人员高15%)、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临床津贴、防检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临床津贴。临床津贴适用于医院、卫生院、急救站、门诊部、保健站等医疗单位中的各类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的发放,要根据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患者反映等综合考评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津贴档次。工作人员综合考评结果符合哪个档次,领取哪个档次的津贴。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实际工作量折算临床工作量,领取相应的临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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