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为中部地区每县(市、区)补助15万元,为西部地区每县(市、区)补助20万元,用于支持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此项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要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相结合。采用统一的省级平台模式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采用省、县两级平台模式的地区,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三)新农合监测点建设。为长期、动态地监测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我部拟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青海5个省各选取两个县(市、区)作为新农合监测点。监测点的选取要兼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规模、启动时间以及运行模式等因素,具体名单将由卫生部农卫司和5省卫生厅共同协商确定。项目为每个新农合监测点补助18万元,其中建设费用8万元,当年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点实施进展和实际需要拨付。监测点具体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由卫生部农卫司另行制定后通知。
四、项目执行时间
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各省(区、市)要在2009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相关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农卫司备案。各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后应立即进行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在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向卫生部农卫司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项目工作,加强协作,精心组织,确保项目任务的落实。要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相应补助范围和标准执行项目工作,在人员培训中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人员。
招标采购工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项目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卫生部相关司局将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对部分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