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93号)要求,2009年将继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工作目标
实施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具体内容包括开展中西部地区新农合工作人员培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在部分县(市、区)设立新农合监测点等。
二、项目范围
人员培训包括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按照3年规划,每年按中西部22个省(区、市)行政区划县(市、区)总数的1/3安排资金。首批新农合监测点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和青海5省设立。
东部地区应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争取在地方财政支持下加强本地区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
三、项目实施内容和经费安排
中西部各省(区、市)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应按照财社〔2008〕293号文件中《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认真实施。
(一)人员培训。新农合人员培训分为“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培训形式可在保证良好培训效果的前提下,由各地结合新农合制度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培训工作由省级(也可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按照3年进行规划。2009年主要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和信息化培训,培训对象为县级管理和经办人员,包括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管理人员和县、乡经办机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每年进行1次,主要内容为新农合基本政策、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基本用药(诊疗)目录的调整、诊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等,培训对象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