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 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向中国大陆输入棉花时,应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交《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见2008年第87号公告)所列资料及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等材料。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2. 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直接列入“C名单”。
3. 列入“C名单”的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该境外供货企业提交的装运前检验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其从“C名单”中删除;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包包开包的检验。
六、评估程序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进口棉花检验鉴定结果及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录入。并对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查封货物。
对发生违反“评估准则”的质量案例信息、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检验完毕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机构在获知企业使用进口棉花过程中发现“评估准则”所列问题的棉花,建议企业暂停使用,货物封存,并随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工作组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质量案例信息按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估结果。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工作组提交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四)境外供货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经核实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