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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九)其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违约的。

  四、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等级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批进口棉花实际到货质量状况和境外供货企业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实行层级名单管理,分为A、B、C三级名单,并对各级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A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完成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列入此名单。

  B名单:A名单中的企业发生 “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C名单:B名单中的企业再次发生、未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列入此名单。

  五、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A、B、C的动态名单,向境外供货企业发出通知书,并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协会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通知后,立刻通知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用棉企业和棉花经营公司。

  检验检疫机构对A、B、C信用层级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棉花实施不同的检验和监管措施。

  (一)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监督管理。

  1.列入“A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登记境外供货企业颁发登记证书。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棉花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列入“B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货物入境报检时,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该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B名单”中的境外供货企业到货棉花进行严格检验及监督管理。

  在发出通知书后3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从“B名单”中恢复到“A名单”;如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将其列入“C名单”。

  3.列入“C名单”的境外供货企业,应当与收货人在贸易合同中应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在发出通知书后6个月内,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未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将直接恢复其登记资格,列入“A名单”;如6个月内再次发生“评估准则”所列问题之一的,自再次发生问题之日起将其列入“C名单”情形顺延1年,检验检疫机构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加大开包比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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