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8〕58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87号),为做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国内用棉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
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一、评估范围
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和未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
二、工作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下设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棉花到货质量情况、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三、评估准则
以下所列条款均以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到货批为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单元。
(一)品级降级幅度在2级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二)长度降级幅度在1/16英寸及以上的棉包,超过总包数20%的;
(三)马克隆值不合格棉包超过总包数60%的;
(四)到货重量短少率超过3%的;
(五)货物发生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等污染棉包超过总包数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严重破损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八)棉包中掺杂掺假,掺有地脚棉、废棉、其它落棉、棉籽或棉短绒等劣质棉,经核查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