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建立;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是否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是否落实;核查文件资料控制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有效、适用、受控的要求;确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合理并能够有效反映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评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现场评审: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考评小组和检验机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包括考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评审日程和考评员分工,明确需要检验机构配合事项,听取检验机构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介绍等内容。
(二)考察检验机构。考评小组在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带领下进行实地考察,查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等基本情况。
(三)实施评审。考评小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观察、提问、查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寻找和收集相关信息,记录评审证据。其中包括确认授权签字人和检验项目范围等。
(四)分析评审发现。考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小组内部会议,分析现场评审所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
(五)确认意见。考评小组向检验机构负责人就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审结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和整改期限。
(六)召开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宣布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考评小组应当围绕评审目的和评审范围,准确应用《准则》,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并进行认真分析,保持良好的评审气氛,适时控制评审进度,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考评小组在征得考核机关和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评审工作计划,以确保评审取得最佳效果。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审可以采用逐项评审和追踪评审方法。逐项评审是指按照《准则》要求,围绕某一项管理活动或者按照部门职责进行逐项查证和取证;追踪评审是指从管理过程的某一点开始,追查所关心活动的环节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运作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评审应当收集和记录可证实的信息,并对照《准则》形成评审发现。其中不符合项应当事实确凿,使用客观证据进行描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小组报经考核机关同意后,可以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一)检验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描述严重不符的;
(二)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在短期内不能纠正的;
(三)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
(四)检验机构妨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致使评审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五)检验机构有恶意损害考核工作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轻微,不存在系统性或者区域性不符合,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严重,存在着系统性不符合,致使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被遗漏,严重偏离规定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实施控制失效等。
第二十九条 评为“符合”的,应当在考评组长指导下编制评审报告和确认的检验项目范围附表。评审报告在末次会议结束后10日内连同评审记录由考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考核机关。
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待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评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并对不符合项的原因、纠正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等方面进行评价,在4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考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考评员确认并签署意见后,5日内提交考核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已经预先参加《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结果满意(A)或者结果基本满意(B)的,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可以作为简化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项目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的要求和程序与首次考评一致,扩项考评可以只确认扩项检验项目部分的检验能力,适用时可以不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评员资格评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指派承担检验机构考核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一)具有与农业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检验机构考核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知识;
(四)掌握评审工作方法,具有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根据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需要,农业部分期分批开展考评员考核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委托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考评员评定工作。
申请考评员资格,应当向国家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种子检验工作年限证明;
(四)本人工作情况报告;
(五)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
第六条 国家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家中心报农业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农业部颁发考评员证。
第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由国家中心组织命题。考试时限120分钟。试卷卷面总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
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基础知识、考核准则、能力考评工作规范、能力验证、监督管理以及考评员考核管理、评审方法和技巧等。题型包括判断题、选择题、简答题、场景分析题。
第八条 国家中心建立考评员信息数据库,记录考评员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文化程度、专业、证书编号、培训记录、评审经历等内容。
考评员信息数据库应当实行共享服务、动态更新,保证记录内容完整、准确和有效。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国家中心。
第九条 考评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对评审工作质量负责。
考评员应当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评审技术能力,不得从事任何有碍评审公正公平的活动。
考评员与被考核检验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考核机关发现考评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指定。
第十条 国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或者评审技能研讨交流、模拟评审、现场观摩等活动,不断提高考评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评审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中心应当对考评员的评审工作能力进行定期考察。对考察不合格的考评员,应当报农业部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应当加强对考评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评审报告审查、检验机构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一)擅自改变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时限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的;
(三)在评审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影响评审计划完成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的;
(五)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评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公开评审情况、泄露检验机构技术秘密的;
(三)利用评审或者考评员资格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严重损坏考核机关形象或者评审工作声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承担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考评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