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农农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实施《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工作规范》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
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考核管理办法
4.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5.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样品制备工作规范
6. 农作物种子检验能力验证技术规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
为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客观地开展种子检验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结果,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共分7章,1-3章为概述,4-7章规定了考核要求。考核要求主要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等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对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吸收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00)和《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中有关质量管理原则、质量管理体系模式等内容。
考核要求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能力考评方式进行符合性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对能力考评的内容、步骤、标准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可以为理解和实施本准则提供帮助。
本准则对部分条款增加了注,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不包含要求。
本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 范围
1.1 本准则规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颁发合格证书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1.2 本准则适用于从事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的能力考评。
注:根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主要包括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质量纠纷处理以及贸易流通等方面的检验活动。
1.3 本准则也适用于检验机构建立、保持和改进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
1.4 检验机构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者多种活动,可以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注:不从事本准则的活动可以包括扦样、方法选择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1 考核 assessment
考核机关对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而实施的评价和确认活动。
注1:基本条件是指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应满足的组织管理、专业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注2:能力是指检验机构被证实具有运用基本条件完成种子检验工作出具准确可靠数据和结果的本领。
3.2 检验项目范围
testing scope
检验机构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的范围,包括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注1:检验项目范围由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和适用范围三部分构成。检验项目是指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活动或者质量指标;检验内容是指检验项目的关键检验特性或者检验方法;适用范围是指检验内容所适用的作物种子种类或者特定对象、特定特性。
注2:部分检验项目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例如:不少检验项目是采用净种子作为试验样品进行检验的,发芽试验出现较多的新鲜不发芽种子需要采用四唑染色方法测定种子生活力。
注3:考核合格证书附表给出了检验机构的检验项目范围。
3.3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为实现管理目的,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以及资源构成的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有机整体。
注:本准则所称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检验机构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
3.4 审核 audit
获取记录、事实陈述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客观评定,以确定规定要求的满足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独立和形成文件的过程。
3.5 管理评审 management review
由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组织,为确保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所进行的活动。
3.6 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防止潜在的不符合或者其他不希望情况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7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防止已出现的不符合或者其他不希望情况的再次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纠正措施与纠正有所不同,纠正是指对已出现的不符合所进行的处置。
3.8 检验报告
testing report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和其他有关检验信息的文件。
注: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种子检验报告分为种子批检验报告和种子样品检验报告。种子批检验报告是指出具与种子批相关的结果报告文件,其扦样、检验可以由同一检验机构进行,也可以按照《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是指出具只对委托方的送验样品检验结果负责的结果报告文件。
4 组织和管理
4.1 组织法律地位
4.1.1 检验机构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1.2 检验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能够独立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组织责任
4.2.1 检验机构应有责任确保所从事的种子检验活动符合本准则和考核机关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能满足委托方的需求。
4.2.2 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实施《
种子法》提供技术保障的各项指令性检验任务,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4.3 组织结构
4.3.1 应构建与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有组织机构框图明示组织和管理结构,适用时还包括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注: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对于规模较大或者检验项目较多的鼓励采用职能型结构,对于规模较小或者检验项目较少的可以采用直线型结构。
4.3.2 对检验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
4.3.3 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由其上级部门任命;行政负责人发生变换需向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需经考核机关认可。
4.3.4 技术负责人应有全面负责技术运作的职责和权力,质量负责人应有确保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的职责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