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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中国审计学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及时将经过审计署批准的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告知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还将公开课题结项评审结果和专家的具体意见。
  同意结项的,由中国审计学会负责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课题结项通知书,拨付预留经费,同时办理其他有关验收结项手续。
  未同意结项的,中国审计学会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结项评审。
  第二十条 审计署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置权。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署发布研究成果后方可公开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每年将经过验收结项的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汇集编辑成册,公开出版。

第五章 经费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拨付、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中国审计学会。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中国审计学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资助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合规有效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一般拨款二次,立项时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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