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研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变更和调整经过批准的课题立项申请书中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审计学会提出书面课题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要求和理由,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延期三个月以上;
(六)中止或撤销课题;
(七)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中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已做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实现课题研究目标,中国审计学会组织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研究的质量、主要思路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中期检查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认真研究中期检查意见,确保课题研究目标实现。必要时,中国审计学会还要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为提高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研究结项评审前,中国审计学会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对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提供指导。
第四章 结项评审和成果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填写《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结项审批表》,连同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版和7份纸质),报送中国审计学会。
第十八条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是否结项,由审计署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决定。
中国审计学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匿名结项评审,并对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报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