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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2、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
  3、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4、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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