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备注:支付项目是指合同规定的具体项目名称。


  附件2
  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税联〔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名称)  从我国境内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所得情况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人系我局管辖的
  (支付人名称)   ,支付/到期应支付日期为   
  日。该支付人未依法扣缴/无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因该项所得发生地在你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名称)  应于上述支付/到期应支付日期之日起七日内,到你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告。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邮编: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3
  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        纳税识别号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非居民企业名称

 

国 别

(地区)

 

序 号

合同项

目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价款

合同签订

日期

合同执行

期限

合同支付次数

付款金额

所得

类型

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申报扣税日期

税款入库日期

完税证号码或减免税批文号

备注

币种

外币

金额

折合

人民币

 

 

 

 

 

 

 

 

 

 

 

 

 

 

 

 

 

 

 

 

 

 

 

 

 

 

 

 

 

 

 

 

 

 

 

 

 

 

 

 

 

 

 

 

 

 

 

 

 

 

 

 

 

 

 

 

 

 

 

 

 

 

 

 

 

 

 

 

 

 

 

 

 

 

 

 

 

 

 

 

 

 

 

 

 

 

 

 

 

 

 

 

 

 

 

 

 

 

 

 

 

 

 

 

 

 

 

 

 

 

 

 

 

 

 

 

 

 

 

 

 

 

 

 

 

 

 

 

 

 

 

 

 

 

 

 

项目合计

 

 

 

 

 

 

 

 

 

 

 

 

 

 

 

 

年度合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