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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

义务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地址:

邮编: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非居民

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国别:

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

信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日期: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币种:

支付项目:

付款次数:

其他资料名称: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情况说明:

  

 

接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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