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6号)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函》(辽红核〔2008〕32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将三、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只有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三、四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核安证字第0901号)
项 目: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
持证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锡才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