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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

  自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两批287家试点企业成效明显,示范作用日益突出。在此基础上,2008年7月三部门经评价首批命名了91家“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三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63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附件:1.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振兴国家重点产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推进力度。总结前两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振兴战略产业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创新型企业建设导向,加强典型宣传,促进沟通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中国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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