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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4号--关于发布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修订)

  1.1 原则上按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1.2 材质结构不同的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不可作为一个单元。产品材质结构相同,材料厚度不同的型号,可按同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但只允许材料厚度厚的产品型号纳入到材料厚度薄的产品型号单元中。
  1.3 不同门体类型的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不可作为一个单元。产品门体类型相同,所采用的锁定机构和方式(包括使用锁具数量)存在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下表要求送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1.4 所使用锁具类别不同(机械锁、电子锁)的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不可作为一个单元。产品使用锁具类别相同,锁具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定结构、安装方式、外形等有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其中:
  1) 产品所使用锁具的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定结构、安装方式不同,须按下表要求抽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2) 产品所使用锁具的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定结构、安装方式相同,机械锁的锁体结构不同,电子锁的工作电压、主板形状及结构(电路原理)不同,须按下表要求抽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3) 产品所使用锁具的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定结构、安装方式相同,机械锁的锁体结构相同,电子锁的工作电压、主板形状及结构(电路原理)相同,锁具的部分关键部件、关键材料、关键元器件存在差异时,须按下表要求抽样,并增测相关项目;
  4) 产品所使用锁具的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定结构、安装方式相同,机械锁的锁体结构相同,电子锁的工作电压、主板形状及结构(电路原理)相同,锁具的关键部件、关键材料、关键元器件相同,只是锁具面板外形存在差异的,应在锁具型号表述上加以区别,并在申请认证时提交相应资料及差异说明,工厂检查现场抽样进行一致性核对。

差异项目名称

送样要求

增加检测项目

门体锁定机构和方式(包括使用锁具数量)不同

有差异的型号另送1台样品。

抗破坏要求(不包括开通孔试验)

锁具锁定结构不同

机械锁锁具安装方式不同

有差异的型号另送1台样品,随主机送锁具10套,锁头100个。

抗破坏要求(不包括开通孔试验)、机械锁要求

电子锁锁具安装方式不同

有差异的型号另送1台样品,随主机送锁具3套。

抗破坏要求(不包括开通孔试验)、电子锁要求、环境试验、抗静电试验

机械锁锁具工作方式、安全级别、锁体结构不同

有差异的型号,送锁具10套,锁头100个。

机械锁要求

电子锁锁具工作方式、安全级别、工作电压、主板形状及结构(电路原理)不同

有差异的型号,送锁具3套。

电子锁要求、环境试验、抗静电试验

锁具的部分关键部件、关键材料、关键元器件存在差异

有差异的型号,所使用锁具按认证机构要求送样。

经技术判断后,增测相关项目


  1.5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单元。
  1.6 不同安全级别的防盗保险柜(箱)不可作为一个单元。
  2.关键件
  1)
机械锁;
  2)电子锁;
  3)钢板材质;
  4)其它关键件。
  注: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

  附2: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委托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

一、防盗保险柜

  1 产品分类和标记
  防盗保险柜的产品分类及标记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4章的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防腐要求
  防盗保险柜的防腐要求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1.1和5.1.7条的要求。若保险柜的柜体表面采用喷漆、喷塑等防腐处理时,委托人应提供与样品表面喷漆或喷塑同样工艺制作的试验样板。
  2.2 外形尺寸和外表面平面度
  防盗保险柜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1.4条的要求。
  防盗保险柜的外表面平面度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1.5条的要求。
  2.3 标志
  防盗保险柜的标志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8.1条的要求。
  3 结构要求
  防盗保险柜的结构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2.1~5.2.6和5.2.8条的要求。委托人应提供以同样钢材制作的拉力试验样板,以同样工艺制作的焊接拉力试验样板。
  4 电源
  防盗保险柜的电源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5条的要求。
  5 抗破坏要求
  防盗保险柜的抗破坏要求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7条的要求。
  6 机械锁要求
  防盗保险柜上使用机械锁(包括机械密码锁、磁锁、以及其它机械锁)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3条的要求。
  7 电子锁要求
  防盗保险柜上使用电子锁(包括IC卡锁、电子密码锁等)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4.1~5.4.8条的要求。
  8 环境试验
  防盗保险柜上使用电子锁(包括IC卡锁、电子密码锁等)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4.9条中A-6/3和A-2/5要求。
  9 抗静电试验
  防盗保险柜上使用电子锁(包括IC卡锁、电子密码锁等)的抗静电试验应符合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的第5.8.1条款中相关要求。
  10 附加功能
  防盗保险柜附加功能的检测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二、防盗保险箱

  1 产品分级与标记
  防盗保险箱的分级与标记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4.1和4.2条款的要求。
  2 外观检验及尺寸测量
  防盗保险箱的外观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2.1和5.2.2条款的要求。
  防盗保险箱的尺寸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3.1、5.1.2、5.1.5、5.2.3~5.2.5条款的要求。
  3 结构检验
  防盗保险箱的结构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1.1、5.1.3、5.1.4、5.1.6条款的要求。
  4 标志
  防盗保险箱的标志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8.1条款的要求。
  5 钢板检验
  防盗保险箱的安装技术指标应符合GA/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1.2条款的要求。
  6 防破坏功能试验
  防盗保险箱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5条款的要求。
  7 机械锁要求
  防盗保险箱的箱门上使用的机械防盗锁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4条款的要求。
  8 电子锁要求
  防盗保险箱使用的电子锁应符合GA 166-2006《防盗保险箱》的第5.3.1、5.3.3条款的要求和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中5.2~5.4、5.6、5.9~5.12条款中相关要求。
  9 环境试验
  防盗保险箱上使用电子锁的环境试验应符合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的第5.7.1条款要求。
  10 抗静电试验
  防盗保险箱上使用电子锁的抗静电试验应符合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的第5.8.1条款中相关要求。
  11 附加功能
  防盗保险箱附加功能的检测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注:
  1) 使用交流220V供电的防盗保险箱,产品的电源应符合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的第5.5条款的要求。
  2) 企业承诺具有防盗功能并附加其它功能的柜(箱),如ATM机用防盗保险柜、防盗枪柜等产品,允许:
  a)产品分类、标记可执行相应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b)柜(箱)体上存在为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满足产品本身功能要求而必须开的孔和槽。根据产品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抗破坏试验。在抗破坏试验中的开通孔试验时,增加防止通过或破坏产品已有孔和槽直接窥视和钓取柜(箱)内存放物的试验。

  附3: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次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24个月)。
  3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产品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最终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产品一致。
  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当发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并记录采取的调整措施。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8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附有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的说明书。

  附4: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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