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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中央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参考文本1:适用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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