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相关机构协商。
二、建立标准和程序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二)建立程序
1.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
2.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三、见习人员的组织
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负责。
1.省级团委城市(青工)部、农村(青农)部和学校部负责见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
2.见习人员的具体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四、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3、4);非在岗工作时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由学校负责,其他见习人员的管理由招收的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团中央、团省委有关部门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进行跟踪指导。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