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计息要素等事项的准确性,并按照双方协商议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甲方支付利息。
乙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下一计息期对甲方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拟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最迟于结息日议定下一计息期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第十条 甲方管理其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头寸,并确保不出现账户透支。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交换。
如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双方应积极配合尽快排除故障和明确责任,必要时采取人工处理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甲方账户的收款业务,乙方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甲方账户,并实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收款信息通知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资金入账,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对划入甲方账户的款项,乙方应保证根据原始凭证向甲方完整提供汇款人填具的信息,不得擅自省略。
对最终收款人不明的款项,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付款人、汇出行查询。
第十四条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甲方在乙方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划拨指令,应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两小时内将相应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二)对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中心跨行实时支付系统服务时间内,以非票据交换形式提交的同城跨行资金划拨指令,应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2小时内将相应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对甲方票据交换形式的同城跨行资金划拨指令,应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24 小时内划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对甲方非同城跨行的资金划拨指令,应在收到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保证该款项及时划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四)对甲方提出的在乙方能力范围内的合理的特殊划款到账时间要求,乙方应予以满足。
第十五条 如乙方或相关银行资金汇兑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