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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的通知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根据甲方《结算银行管理办法》取得结算银行资格,为甲方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银行。
  第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规定,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票据、结算及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双方一致承诺:双方均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以共同为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第四条 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营业机构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享有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甲方的营业机构特指其上海、深圳分公司。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授权营业机构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该等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仅适用于签定该业务备忘录的双方营业机构。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可为甲方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和其他资金专用账户,并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和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后启用。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六条 甲方变更或注销其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在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后变更或注销。
  第七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脑联网或电话查询等方式,使甲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随时查询其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八条 乙方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甲方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确保甲方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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