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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的通知


各结算银行:
  为配合《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及《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结算公司将原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四方协议)拆分为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两个协议;结算参与人与其存管银行之间的划款业务由双方自行约定。为此,在征求部分结算银行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参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协议由结算公司总部与各结算银行总行签订,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终止原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四方协议)。
  二、原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四方协议)的有效期截止至2006年3月31日,请各结算银行总行自行组织相关分行做好衔接工作。
  三、请各结算银行将加盖公章的协议一式两份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加盖公章后返回给各结算银行。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政编码:100032
  收件人:李增智 联系电话:010-58598910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

  (适用于结算银行)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政编码:100032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证券交易资金的划拨效率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本协议双方就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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