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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自觉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并尽快出台相应具体办法。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标杆不变、适度微调、简化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允许展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展期贷款可确定为关注类贷款。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的意见,完善农村融资、结算、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着力加大灾后农民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灾区农房重建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做到应贷尽贷。
  四、鼓励实施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在坚持五级分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进行细分,整体分类可从5级扩展为9-12级,以提高贷款分类的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地震灾前贷款因灾需要延期的,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392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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