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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8]90号)的有关规定,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本次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12月12日,共有49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受理。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吸收部分新申报机构予以补充,成员数量控制在40家以内。在征求银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对目前仍具备2006-2008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39家机构成员资格予以全部保留。
  二、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本次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吸收网点数在80家以上、净资产在20亿元以上、拨备覆盖率在150%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要求吸收新申请机构1家。
  按照以上原则,确定本次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1025

济南商业银行

2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22

1026

青岛银行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102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1030

西安商业银行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103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1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10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27

103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10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105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1059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106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107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110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0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6

10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11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102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11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10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9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39

501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20

10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50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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