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银行应对数据交换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数据交换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凭证即为会计凭证,本公司及结算银行双方不再提供书面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应安排其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数据交换系统中属于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汇路畅通和数据交换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一旦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结算银行及本公司应各自对自己管理的数据交换系统部分进行检查并应配合对方进行,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
当发生本条前款规定的事件时,如有必要,立即启动采取传真方式或专人跑单等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应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签名数据实时自动备份。
结算银行应定期将备份数据复制到可长期保存的存储介质上,并作为重要凭证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八条 结算银行拥有的资金实时汇划系统一旦出现故障时,结算银行应及时启动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或迟延进行,结算银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一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条 对在与本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接触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对结算银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质量进行考评。
考评主要指标为风险控制情况、数据交换系统运行情况、资金汇划情况、服务态度等,综合考核结算银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