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同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对于非同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及时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专户中资金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一)每日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
(二)在营业时间内,本公司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10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公司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公司。
(四)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了解、掌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结算银行应将负责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联系人与技术联系人的姓名与通讯方式报本公司备案;如业务、技术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结算银行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十时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重新报备。
第二十二条 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的网络通讯应使用专用线路,并建立数据交换系统的备份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应采用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网络安全系统。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承认在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中加密和数字签名的信息是真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