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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成本”、“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成本。
  2.第2行“银行利息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3.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险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发生的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退保金、保户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支出总额,扣减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后的支出。
  5.第19行“退保金”:填报纳税人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6.第20行“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赔付款项的支出。
  7.第21行“摊回赔付支出”: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第23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0.第24行“保单红利支出”:填报纳税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1.第25行“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2.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13.第28行“摊回分保费用”:填报纳税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31行“证券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证券手续费支出和证券其他业务支出。
  15.第32行“证券手续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与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的金额,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17.第41行“视同销售应确认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18.第4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7+31+38行。
  2.第2行=本表第3+11+15+16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10行合计。
  4.第11行=本表第12+13+14行。
  5.第17行=本表第18+30行。
  6.第18行=本表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本表第32+36+37行。
  8.第32行=本表第33+34+35行。
  9.第38行=本表第39+40行。
  10.第41行=本表第42+43+44行。
  11.第45行=本表第46至50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附表二(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支出总额”、“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支出总额”: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拨出经费”:填报纳税人拨出经费支出。
  3.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第4行“拨出专款”: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或批准的项目拨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5.第5行“专款支出”,填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6.第6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7.第7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8.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9.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填报纳税人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报上述第2行至9行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金额,包括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
  12.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总额,包括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3.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计。
  2.第14行=本表第1-1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至9行合计=主表第2行。
  2.第10行=主表第12行。

  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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