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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发布日期:2012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1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2009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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