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配合公安部等部委,完善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规定和培训规范,研究解决残疾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质量保障、加装检测、考试、保险等具体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委尽早出台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规定。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示范基地”的指导,开展残疾人驾车体验活动,探索总结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管理经验。
3.建立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
将残疾人信访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高度关注广大残疾人的民生问题,解决残疾人信访诉求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旗帜鲜明地维护残疾人权益,努力开创残疾人信访工作新局面。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奥运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综合调处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基层残联、中国残联业务部门、相关部委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配合,建立信访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对地方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将残疾人诉求解决在基层。指导基层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引导残疾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为信访残疾人提供便利。
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干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服务能力与政策理论水平。在不断提高信访结案率、息访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信访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积累与交流,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召开第四次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五年来信访工作经验,部署今后五年信访工作任务,表彰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地方残联
(一)维权组织、队伍建设
未单设维权部(处)的省,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编办部门的支持,按照“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或增加处级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内部调整或不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内部调整”的原则,单设维权部(处)。
各省要加强对市县残联维权机构建设的指导,加强市县残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明确维权目标任务,增强服务意识,掌握工作方法、方式,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残疾人保障法》,积极推进地方《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与人大、政府沟通和协调,把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人大、政府的立法计划,争取按照“十一五”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在2010年之前完成修订工作。确保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质量,提高可操作性,《
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护理补贴、按比例就业、导盲犬管理等在地方实施办法修订中要具体化。同时,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需求的有效措施。积极与中国残联沟通,及时通报修法的进展和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积极与普法部门协调,把新修订的《
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本地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残疾人宣传《
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本地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从立法源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