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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除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内容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自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等。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第九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通知》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但公司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继续对其股票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第十条 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
  (四)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文件和持股证明;
  (五)保荐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变动的确认文件后,试点上市公司据此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资金结算事项,并提交第十条所述文件。

  第十三条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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