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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之外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格式与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搜集、整理、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资料。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成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承担以下职能:

  (一)分析评价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修改的建议;

  (二)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三)讨论其他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处室履行统计职责,其统计职责包括: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二)组织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管理、公布、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三)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立统计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配置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知识、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必备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和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组织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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