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特殊审批,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经专家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特殊审批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

  注册受理号______________

药品通用名称

 

化学名称

注册分类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类 型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

申请依据

(可附页)

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可附页)

申请单位1(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申请单位2(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申请单位3(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mail:          手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