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评估组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组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1.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市的考核鉴定。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