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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计算到“角分”。汇算清缴时,预缴额小于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完成补缴;预缴额大于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缴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金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公司应认真做好收缴工作,确保保险保障基金及时足额到账。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再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2008年第四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2008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并及时缴入规定账户,其中,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人寿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联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财会部联系人:董炎

  联系电话:(010)66286126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010)66290286

  附件: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

  公司名称(盖章): 缴纳年度: 开业日期: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行次非投资型投资型财产险非投资型投资型意外险短期健康有保证收益无保证收益人寿保险长期健康总计
财产险有保证收益无保证收益意外险有保证收益无保证收益保险人寿保险保险
一、保险业务收入(1)           
减:境外直接保险业务的收入(2)           
  分保费收入(3)           
  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4)           
  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应缴纳基金的保险业务收入(5)           
三、应缴纳基金额(6)           
减:本年预缴基金额(7)-------------------- 
四、应补(抵)缴基金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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