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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1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已正式成立。为继续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账户和缴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缴专户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两个专户。财产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账户的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020009682900008888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020009682900006661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原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和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时限

  保险公司每季度的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每年度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于该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清缴完毕。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信/电汇等方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在办理划款业务时,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填列:“预缴××年第×季度保险保障基金”或“××年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款”,以便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勾对账务。如保险公司合并缴纳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上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分别填列:“预缴××年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元”和“××年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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