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第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已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新增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时,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受托人的委托授权书。托管人新增的企业年金基金与其所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参与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单一净额结算。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更托管人后,新任托管人应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或按本指南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结算参与人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国结算公司按结算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相应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通过专用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企业年金基金专用交易席位证券账户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清算数据;根据结算参与人所托管全部基金等T日的成交数额及其他数据,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确定相关交收责任。
第二十条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当日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结算系统,作为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从中国结算公司系统获取。
除因中国结算公司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下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按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反馈。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予以更正,但结算参与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