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记者、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职务序列,并执行新闻、出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按照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单位津贴核定办法是: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数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数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津贴数额暂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
(二)津贴的实施要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符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的津贴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1.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的设置,要鼓励采访、编辑、出版、发行等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证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工作的方向,要体现采访、编辑、出版、发行等岗位职务和责任的差别,并与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质量(主要是指政治内容质量、学术文化质量和编、校、印、制质量等)、数量挂钩。与经济效益关系比较直接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津贴也可同时与经济效益挂钩,但不能简单化。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分别规定具体的工作质量标准和数量标准(可按专业人员调研、采访、组稿、审稿、发稿等件数、字数和稿件质量要求分别规定),并按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津贴标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标准的可适当多发;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可以少发或不发。同时,要注意向工作责任大、难度高、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时限性强,以及工作环境条件艰苦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津贴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体现工作特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精力集中用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