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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以上人员、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征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共中央对台工作小组或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赴台,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同级台办或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上报审批材料包括:(1)台方邀请函和邀请人、邀请机构的背景与资信情况;(2)入台证件和在台主要活动日程;(3)人员政审意见。
  (三)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赴台,参照国务院外事办公室1991年发的《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审批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外办[1991]8号)办理,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赴台进行上述活动的人员持国台办批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台手续。
  四、上述赴台人员的制装以及在台生活费用,由财政部规定。
  赴台经费和用汇额度列入各单位出访经费和用汇计划预算。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对台工作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要帮助赴台人员和团组对入台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出对策方案,帮助他们了解岛内的情况和我对台方针政策。
  六、赴台人员应当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和高度警觉;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在学术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理服人;在交流中实事求是,发挥优势,取长补短,注重实效。
  在台期间,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避免参加政治上敏感的活动,尽量回避旗、徽、歌等问题的场合,不参加在台举办的各项国际活动(特准的除外)。原则上应当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如有特殊考虑,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台办审批,但高级官员以政党或以学者身份在政府机构外会见时可不回避。接受记者采访时,可结合本人身份和专业多谈与赴台交流项目有关的事情,尽可能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要遵守纪律,增强保守国家机密的观念,严防台湾情部部门套取情报。
  在台期间,一般应当尊重台方的有关规定。
  七、赴台人员和团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及时返回,要将赴台总结和工作建议,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对台工作部门报告,重要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和中央、国务院部门对台工作机构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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