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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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