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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表六:其它合规指标

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其它保险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评价内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它保险监管要求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要求

计分方法

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

每次2分

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

每次4分

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的

每次5分

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或者单独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每次7分

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分支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每次10分

备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其他处罚措施并处时不计入违规情况。



  二、稳健性指标

  附表七:资产状况指标

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的非正常变化、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评价内容

1、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年初资产)/年初资产×100%

2、净资产率=(资产-负债)/资产×100%

3、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客户账户资金年末余额/年末净资产

计分方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1、3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50%;

2、40%<净资产率≤50%;

3、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1、50%≤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

2、20%<净资产率≤40%;

3、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原因的,计9-10分:

1、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

2、净资产率≤20%;

3、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3。

备注

客户资金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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