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2.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根据申报指南等要求,在本机构已经投资或者计划投资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其中计划投资的项目,本机构投资需先于国家投资或与国家投资同步到位;
(2)就入股价格、后续管理等内容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入股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确认。
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建立专账,单独核算创业风险投资盈亏。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向委托人支付双倍赔偿。
四、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
2.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后确定;
3.直接将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回收的资金缴入指定专户,不得通过中间户过渡;
4.将退出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5.接受财政部指令将回收资金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委托人批准投资协议继续执行项目投资缴回中央财政金库。
(二)财政部的职责:
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指令,将已回收进入专户的资金缴回中央财政金库。
五、资金专户及资金流管理
(一)资金专户开设
受托管理机构需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投资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