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将资金纳入专户管理;
4.不能及时或真实向委托人报告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情况;
5.没有按照要求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管理人才;
6.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7.将创业风险投资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8.有违法违规行为。
受托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有义务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最终确定,项目推荐渠道两个:一是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在项目确定过程中,相关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一)通过第一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职责: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各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专家参与评审;
(3)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和有关事项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协议等,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等;
(5)根据推荐情况,建立备选的投资项目库。
条件成熟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可在发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后,直接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2.各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的职责:
按照申报指南、《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3.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推荐专家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组织对地方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
(2)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调整建议;对经核实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就入股价格、后续管理等内容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入股价格需经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后确认。
(二)通过第二种渠道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职责:
(1)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专家对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