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建[2007]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做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我们起草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12月20日
附件: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创业风险投资是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创新措施。为规范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现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操作程序为:委托人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提出招标条件,并细化为不同分值的评定标准,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中介公司负责标书拟定、公告、开标、评标等工作;根据招标条件,中介公司从投标单位中遴选出分值高的前两家单位;委托人对这两家单位作进一步考察论证,如符合要求,即将两家单位确定为受托管理机构;如发现问题,则按分值由高到低选择并考察论证后,最终确定两家单位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由委托人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增加或减少受托管理机构。对不能胜任或不愿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进行调整。不能胜任条件主要包括:
1.不再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资质条件;
2.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