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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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