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