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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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