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落实情况。
1.是否已建立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并说明具体情况。
2.是否已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六)贯彻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相关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1.规范新增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
2.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
3.填报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地区自查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7年11月中-11月下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并督促本地区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项填报《2007年1月-10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新增费征收情况自查表》(附件1),逐宗填报《2007年1月-10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逐地填报《2007年1月-10月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查表》(附件3),各地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各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共同撰写本地区自查报告,于2007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2月上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在每个抽查地区选择至少一个市(地)、一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同时,对检查中发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制度不力的地区,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重点抽查阶段的具体事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专项检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县(市、区)迅速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地区自查情况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充分反映县(市、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政策、增强操作性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