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1=2+15+18+26+27;2=3+8+14;15=16+17;18=19+20+24+25;27=28+29+30+31+32+33
2、3>=4;9>=9;4=5+6+7;9=10+11+12;20=21+22+23
附件2:
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填报说明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表1)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本表各项数字按每季末累计数字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指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农用地:指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其中:“耕地”指经依法批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经依法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二)土地征收面积: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1、农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三)征地总费用:指征地过程中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农业人口:指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留地安置等各种方式安置的全体被征地农民。
(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年末累计数应当与国务院批准数相等。
(六)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表2)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划拨:指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指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三)租赁:指以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四)其他供地方式:指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变更:指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配置方式或配置条件等发生改变,但不包括变更为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进行配置的情况。
三、《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表3)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划拨收入:指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土地价款。包括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有关情况请在填报说明中说明。
(三)租赁收入:指政府依法租赁国有土地而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四)其他供地方式收入:指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五)变更补缴收入:指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改变用途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的土地价款。不包括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
(六)合同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变更等合同(协议等)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政府收取的各项税费。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具体缴款时间及缴款金额填报。如,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成交价款为100万元,约定1月应缴50万元,4月应缴50万元,则该合同第一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二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合同价款为0,该合同年度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如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分跨年度,也比照上述原则将合同价款分解到相关年度。
(七)实际缴纳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协议等)规定,已按照要求实际缴入国库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缴纳价款数据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当作详细说明。
四、《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表4)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填报。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的支出之和。
1、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用。其中: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2、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安置补助费用。其中:从安置补助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拆迁补偿费:指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拆迁补偿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指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1、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指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2、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开发相关费用:指进行前期土地开发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必要合理的中介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建设的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指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实际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医疗保险支出。
3、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实际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