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