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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

  (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

  (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

  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

  (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一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

  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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